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豫0902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2017-04-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唤醒世纪(北京)化妆品有限公司前身为中亿华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聚金盛世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28幢22层2606,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袁海花,经营范围为:销售化妆品、日用品、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家具、珠宝首饰、工艺品、玩具、陶瓷制品、卫生洁具、橡胶制品、塑料制品、花卉、金属材料、通讯设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培训;企业管理;软件开发;电脑图文设计;劳务服务;会议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经济信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代理进出口;销售食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唤醒世纪”第5193690号第3类化妆品商品商标注册人为王漪,而非唤醒世纪(北京)化妆品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袁海花,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唤醒世纪(北京)化妆品有限公司和“唤醒世纪”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杨依依,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唤醒世纪(北京)化妆品有限公司。
原告杨依依诉被告唤醒世纪(北京)化妆品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依依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唤醒世纪(北京)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依依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炜
审 判 员 张 帆
人民陪审员 孙 斌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