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冀0104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2016-04-07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聂彦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构林镇魏集村魏集八组604号,身份证号:412902××××××××6855。
委托代理人张海福,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雅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66号如意商务大厦0918室,组织机构代码:30844634-0。
法定代表人杜彦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静瑜,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峰,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彦喜与被告石家庄雅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彦喜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彦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彦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元,减半收取为256.5元,由原告聂彦喜负担。
代理审判员 袁育兰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代赵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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