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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川1133执85号

裁判日期:2016-10-25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3158招商加盟网比对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首特金旺(北京)国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西侧古城旅馆1号楼2319室,而非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68号(首钢院内),法定代表人:王树安,股东:聂培培、王明勇、王树安,经营范围为:生产、制造化妆品、洗涤用品(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建筑材料、劳保用品、汽车配件、日用品、文体用品、水暖器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专业承包;委托加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首特金旺”第9546543号第7类粉碎机商品商标注册人为荆州市华奥粮油机械有限公司,而非首特金旺(北京)国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王树安,股东聂培培、王明勇、王树安,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首特金旺(北京)国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首特金旺”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谢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

被执行人首特金旺(北京)国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毅与被执行人首特金旺(北京)国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本院规定的时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委托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玉渊潭支行有银行账户存款,同时申请执行人谢毅以其位于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北路505号7幢2单元5楼1号房产作为执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马边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海阿希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晓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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