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闽0802执4202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6-08-22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福建中合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潭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廖秋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首特金旺(北京)国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0107010335626。
法定代表人王树安,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中合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首特金旺(北京)国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7859号法院生效裁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首特金旺(北京)国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首特金旺(北京)国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首特金旺(北京)国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首特金旺(北京)国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36200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冬伟
审 判 员 谢 安
审 判 员 张福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黄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