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佛城法知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2015-04-1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志强,男,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公民身份号码×××1412。
委托代理人刘敏,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祚兵,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中润家博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营业执照号码440602000318864。
法定代表人鲁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游植龙,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兴弘卫浴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营业执照号码440602000107914。
法定代表人周思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井春,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志强诉被告佛山中润家博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兴弘卫浴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志强于2015年4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中润家博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兴弘卫浴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志强撤回对被告佛山中润家博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兴弘卫浴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796元,减半收取1898元,由原告王志强负担。该款原告王志强起诉时已全额预交,对多预交部分,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王志强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 菡
人民陪审员 徐 淦
人民陪审员 李健莹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谢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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