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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佛城法知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2015-04-1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佛山中润家博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189号家博城D座三楼D3-104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周启军,股东:熊凤勇、周启军,经营范围为:研发、销售:卫浴产品、五金制品、家居用品、洁具。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润莎”第13104079号第11类淋浴器商品商标注册人为佛山市兴弘卫浴有限公司,而非佛山中润家博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周启军、股东熊凤勇,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佛山中润家博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和“润莎”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穆勇,男,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公民身份号码×××3011。
  委托代理人刘敏,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祚兵,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中润家博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营业执照号码440602000318864。
  法定代表人鲁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游植龙,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兴弘卫浴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营业执照号码440602000107914。
  法定代表人周思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井春,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穆勇诉被告佛山中润家博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兴弘卫浴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穆勇于2015年4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穆勇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中润家博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兴弘卫浴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穆勇撤回对被告佛山中润家博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兴弘卫浴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456元,减半收取1728元,由原告穆勇负担。该款原告穆勇起诉时已全额预交,对多预交部分,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穆勇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 菡
人民陪审员 徐 淦
人民陪审员 李健莹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谢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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