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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佛城法知民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2014-11-0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佛山中润家博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189号家博城D座三楼D3-104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周启军,股东:熊凤勇、周启军,经营范围为:研发、销售:卫浴产品、五金制品、家居用品、洁具。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润莎”第13104079号第11类淋浴器商品商标注册人为佛山市兴弘卫浴有限公司,而非佛山中润家博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周启军、股东熊凤勇,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佛山中润家博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和“润莎”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赵飞,男,汉族,住湖北省郧县,公民身份号码×××463X。
  委托代理人谢晓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祚兵。

被告佛山中润家博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营业执照号码440602000318864。
  法定代表人鲁峰。
  被告佛山市兴弘卫浴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营业执照号码440602000107914。
  法定代表人周思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飞诉被告佛山中润家博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家博公司”)、佛山市兴弘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弘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兴弘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知识产权案件,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对于被告兴弘公司提出的级别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指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根据2005年6月16日《最高法院同意指定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等五个基层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函(2005)54号)同意指定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根据广东省高院粤高法发(2005)23号《关于指定广州、深圳、佛山市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定》第二条,本院自2005年9月1日起受理指定范围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被告中润家博公司、兴弘公司的住所地都在本院辖区,且受理时间在2014年10月17日,故本院受理该案件并无不妥。

综上,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佛山市兴弘卫浴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 菡
代理审判员  陈 丹
人民陪审员  徐 淦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谢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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