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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高商初字152号

裁判日期:2014-06-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冠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5号未来城13号楼1201室,而非济南市工业南路55号未来商务中心12层,法定代表人:郭仲元,股东:苗芸、郭仲元,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限分支机构);餐饮管理咨询;食品技术开发、咨询、转让;食品专用设备、陶瓷制品、厨房及餐饮用具、服装的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济南冠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全鱼道”第29类腌制鱼商品商标,但济南冠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全鱼道”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亚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历城区唐王镇西王村82号。

被告济南冠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工业南路55号未来商务中心12层。
  法定代表人郭仲元,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龙与被告济南冠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龙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亚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亚龙负担。

审判员     王茜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金娜

  • 济南冠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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