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济民三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2015-05-0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冠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5号未来城13号楼1201室,而非济南市工业南路55号未来商务中心12层,法定代表人:郭仲元,股东:苗芸、郭仲元,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限分支机构);餐饮管理咨询;食品技术开发、咨询、转让;食品专用设备、陶瓷制品、厨房及餐饮用具、服装的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济南冠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全鱼道”第29类腌制鱼商品商标,但济南冠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全鱼道”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鲁慧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委托代理人徐云际,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冠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郭仲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振鲁,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建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慧芳与被告济南冠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慧芳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慧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慧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鲁慧芳负担。
审 判 长 王俊河
审 判 员 武守宪
代理审判员 庄辛晓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