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滨功民初字第366-1号
裁判日期:2014-07-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郝超。
委托代理人盖剑坤,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富刚,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人通天下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软件大厦北楼五层507室。组织机构代码:55343935-5。
法定代表人孙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志平,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郝超与被告天津人通天下网络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8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刘明洋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许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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