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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大民(商)初字第11921号

裁判日期:2014-11-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16层1601室,而非北京市大兴区高米店南兴创大厦1601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潘凯,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经济贸易咨询;销售服装、鞋帽、服饰、家庭用品、工艺美术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产品(不含三轮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11月1日申请注册“天空国际”第13464938号第38类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服务商标,但截止2015年4月13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天空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军,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兴创大厦16层1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承超,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李军与被告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九空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军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

审判员      朱庆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明明

  • 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16层1601室
  • 官网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高米店南兴创大厦1601室
  • 免费电话:4006-1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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