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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大执字第03306号

裁判日期:2015-08-20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16层1601室,而非北京市大兴区高米店南兴创大厦1601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潘凯,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经济贸易咨询;销售服装、鞋帽、服饰、家庭用品、工艺美术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产品(不含三轮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11月1日申请注册“天空国际”第13464938号第38类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服务商标,但截止2015年4月13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天空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孙红杏(身份证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北郝庄村西区4排9号。

被执行人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5512646,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16层1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承超,董事长。

孙红杏与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大民(商)初字第12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红杏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照民事判决书给付技术服务费16800元、案件受理费11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不在申请执行人孙红杏提供的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16层1601室从事经营;本院在金融机构未查到被执行人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可执行银行存款;本院在房屋管理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本院在车辆管理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存在车辆登记信息。本院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红杏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孙红杏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16800元、案件受理费110元,共计16910元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4)大民(商)初字第1209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孙红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申家杰
代理审判员  刘方展
代理审判员  宋启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媛媛

  • 北京第九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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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费电话:4006-1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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