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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商局东西湖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工商处字(2015)2号

处罚日期:2015-01-09  处罚内容: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0000元  处罚机关:武汉市工商局东西湖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武汉鑫濠通达车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农场七支沟西、革新大道南,法定代表人:陈寿安,股东:胡望华、陈寿安,经营范围为:电动车的研发及销售;环保节能产品、太阳能系列产品的研发及销售;环保节能电源、蓄电池的修复研发及销售代理;农产品种植;苗木、花卉种植及技术转让;五金建材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日用百货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欧雅迪”第13278623号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寿安,而非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和“欧雅迪”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农场七支沟西、革新大道南
  法定代表人:陈寿安
  注册资本:50.0万元
  经营范围:电动车的研发及销售;童年自行车、环保节能电源、蓄电池的修复研发及销售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4年11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依法对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其涉嫌利用宣传册发布虚假广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对此案展开调查。此案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现已办结。

查明,当事人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当事人目前主要从事“欧雅迪”牌电动车的销售。当事人在互联网宣传网页(http//www.whjjddc58.com)内容上宣称“武汉欧雅迪电动车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化,高品质电动车生产企业,公司拥有几万平米的生产厂房和办公大楼。从成立之日起公司就重视技术革新,近年来投入上亿元资金对新产品、电动车核心技术和产品性能安全进行研发。欧雅迪电动车是电动车板块中率先获得电动车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之一……”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办公地点在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农场七支沟西、革新大道南的厂房三楼(即武汉市东西湖区龙祥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厂房三楼),面积670平方米;当事人销售的“欧雅迪”牌电动车是委托开封蓝翔车业有限公司生产后贴牌销售,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目前还未取得生产电动车的资质,不是电动车的生产企业,更不是“电动车板块中率先获得电动车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之一”。据当事人陈述,2014年10月28日与安徽省渠道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当事人委托该公司对其网页营销内容进行网络推广,广告费2940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表明:(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2份,网络推广宣传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进行网络宣传及其内容的事实;(二)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陈寿安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当事人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进行虚假宣传事实;(三)当事人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实际经营面积的事实;(四)当事人提供的授权书1份,委托加工生产合同1份,开封蓝翔车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开封蓝翔车业有限公司进行生产的事实;(五)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合同书1份,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安徽省渠道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网络推广及其广告费用的事实;(六)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陈寿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及被委托人的主体资格的基本情况。以上证据和笔录及照片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名认可。

2014年12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东工商听字[2015]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其内容夸大事实,实际为了提高该公司声誉,误导消费者而虚构的内容,在此广告发布期间引起了多起投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依据《武汉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类别:广告监督管理类;违法行为: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裁量情节:违法情节较重,但发布的版面较小(播出时间较短),主动停止发布,危害后果较轻,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责令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库市东西湖区支库各开户银行(帐户: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局国库科,帐号:885—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东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市工商局东西湖分局
二○一五年一月九日

  • 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农场七支沟西、革新大道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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