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鄂东西湖民调确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2013-12-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戴章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阴县人。
申请人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革新大道南。
法定代表人陈寿安,总经理。
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戴章兵、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屠俊霞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戴章兵、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因解除合同纠纷,于2013年11月21日经武汉市东西湖区消费者协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解除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与戴章兵签订的《代理合同》;
二、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退还戴章兵人民币27,000元;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屠俊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