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市监广处罚(2023)1号
处罚日期:2023-04-13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70000元 处罚机关: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江西速达车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60121MA7DP6KT9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陶武结
违法行为类型:广告违法行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2年5月6日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两个发明创造专利:一种洗车液自动稀释装装置(申请号:2022221063563.1),一种轮胎增黑液存储设备(申请号:2022221065849.3)。2022年8月该公司取得了一种轮胎增黑液存储设备的专利批准,授权公告日:2022年8月5日,专利号:ZL202221065849.3;一种洗车液自动稀释装装置无法提供相关证书和批准文件。该公司在未取得洗车液专利权批准的情况下,自行印制《点点达无水上门洗车项目》宣传册从事招商宣传活动,并在宣传册第五页宣传:“公司以核心洗车液专利、标准化的服务流程”等内容,并在第四页配有专利申请书,但未标注专利号及专利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当事人申请的一种洗车液自动稀释装装置在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之前,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未取得洗车液专利权在宣传册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可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2年本)》第四编广告管理编第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裁量基准】(一)广告主存在本法条所述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3.有上述三项行为以上的,或者两年内三次以上构成上述违法行为的,或者广告费用七万元以上的,或者未取得专利权而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兼顾过罚相当之原则,对当事人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的规定,我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处以罚款70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当事人申请的一种洗车液自动稀释装装置在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之前,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之规定。
处罚有效期:2026年04月13日
公示截止期:2026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