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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赣0121民初5773号

裁判日期:2022-10-31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江西速达车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2月21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注册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澄湖东路1111号玺悦城住宅区25栋201室,而非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金沙二路1599号多思盈科技集团,法定代表人:陶武结,股东:深圳多思盈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洗车服务,洗车设备销售,充电桩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软件开发,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居民日常生活服务,国内贸易代理,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新车销售,电车销售,轮胎销售,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票务代理服务,旅客票务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江西速达车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虽于2022年7月5日申请注册“点点达”第65761746号第37类商标,但仅有轮胎翻新服务商标所有权。3、通过商务部核查,江西速达车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点点达”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余三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
  委托代理人:孙骁刚,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速达车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澄湖东路1111号玺悦城住宅区25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7DP6KT93。
  法定代表人:陶武结。

原告余三妹诉被告江西速达车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达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三妹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骁刚,被告速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武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三妹诉称:2022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点点达合作协议》(合同编号:DDD-2022-0518017),约定合同期限自2022年5月18日至2023年5月17日止。2022年5月16日,原告向被告支付50000元,2022年5月1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00000元,共计15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款项,但被告拒不退还。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原告认为,从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内容分析,被告向原告提供的“点点达”项目标识、业务培训、装修设计及后期运营指导等服务,原告向被告支付相关的费用,因此,该协议书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特许经营合同法律关系。其次,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至今时间尚短,仍处于合理期限内,原告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况且协议约定的相关店铺并未实际开设经营,原告亦未实际利用被告的经营资源,原告有权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要求被告履行相关偿付义务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上述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点点达合作协议》(合同编号:DDD-2022-0518017);二、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计至被告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速达公司辩称:我司不同意与原告解除合同,因为原告已经享有本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及市场指导,原告在本公司接受过技能培训,并且本公司运营人员反复与原告沟通过市场运营及推广方案,同时本公司也为原告提供过市场宣传等服务,因此可以证明原告是已经正常履行了合同。所以不允许解除合同。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18日,原告余三妹(乙方)与被告速达公司(甲方),签订《点点达合作协议》,约定:“甲方经营点点达上门洗车服务平台,为全国各地车主提供上门洗车及汽车后市场服务。为了配合完成市场开发、售后及客户维护等线下工作,甲方招募区域合作代理商。乙方经认真考察了解,愿意与甲方合作,在一定区域内负责相关工作。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成为甲方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经营点点达平台的独家代理商,分工完成相关工作,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相应收益。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50000元代理费。甲方权利义务为,甲方应对乙方人员进行培训,提供软件的开发和升级、服务器的升级;甲方根据市场开发运营情况制定广宣方案及市场开发方案指导乙方开展工作,根据乙方市场开发运营情况有偿代乙方培训业务人员,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业务培训并要求乙方参加,有权制定统一的代理商管理制度,乙方应严格遵守执行。乙方的权利义务为,乙方应认真履行代理工作,应保证点点达被正当使用,不得违规违法应用于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情形,否则甲方有权停止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12个月内应完成8个站点招募或3000辆新增车辆下单洗车;乙方因完成市场开发、售后及客户维护等线下工作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为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代理区域的唯一代理商,除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或乙方解除本合同,甲方不得取消乙方代理资格或另行与第三人合作;乙方每月初应向甲方市场运营部提交书面市场拓展计划;乙方应按甲方指定的业务任务完成工作,以确保平台在该区域的市场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达到预期目标;乙方不得代理与甲方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不得将有关销售代理的任何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在约定区域的后台开通,订单生成后,乙方应当在平台显示的时间内按照要求为第三方提供汽车服务,每单甲方抽取乙方订单金额的5%作为甲方日常平台维护管理、提供技术知道咨询培训的费用,剩余95%由平台分配给区/县代理,区/县代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给站点和洗车技师等。双方均认可,双方通过本合同建立的合作关系是为了合作共同完成点点达洗车平台业务,并按照约定分享收益,而不是甲方将自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许可乙方使用,因此不属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指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关系。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2022年5月18日至2023年5月17日。如本合同到期双方无异议,则自动续约,乙方无需再缴纳任何费用。如合同到期乙方放弃独家代理权限续签合同,则甲方将收回该区域的合作权……”同日,被告速达公司授权原告余三妹为该公司广州市天河区的代理商,负责点点达洗车在本地区范围内的项目运营。原告余三妹于2022年5月16日、2022年5月人18日分五笔向被告速达公司支付代理费合计人民币150000元。被告速达公司向余三妹出具定金收据,载明定金150000元用于其作为广东省天河区域合伙人的签约及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被告速达公司为原告余三妹的学员进行了洗车实操培训,并通过线上进行了运营培训对接和技术研发指导。原告余三妹自2022年5月31日至2022年8月28日,已在平台上接单,并完成5单,取消17单。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点点达合作协议》、授权证书、银行交易明细、定金收据,被告提供的培训记录、对接聊天记录、流水记录及双方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点点达合作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合同性质是否特许经营合同,原告余三妹主张解除涉案合同并请求速达公司返还代理费150000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就本案协议内容,余三妹并不参与速达公司点点达平台的运营,仅是基于速达公司取得在广东省天河区的独家代理权,双方均认可,双方通过本合同建立的合作关系是为了合作共同完成点点达洗车平台业务,并按照约定分享收益,而不是甲方将自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许可乙方使用。据此,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该合同性质为委托代理合同,而非特许经营合同。余三妹在签订协议后不足一个月即提出解除合同,并怠于运营点点达洗车平台,导致17单被取消,主要责任在余三妹。故余三妹主张原、被告签订协议至今时间尚短,仍处于合理期限内,原告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既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亦不符合约定解除条件,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余三妹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三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慧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瑾
书 记 员    刘忆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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