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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天市监网广处字(2017)第042号

处罚日期:2017-09-15  处罚内容:罚款3万元  处罚机关: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开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赵庄社区A区4号楼1号,法定代表人:崔继华,股东:吴萍、崔继华,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不含乳制品)的批发、零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餐饮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批发、零售:生鲜肉、食用农产品、厨房用品、家具、日用品。

当事人:济南开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济南市天桥区赵庄社区A区4号楼1号,法定代表人:崔继华,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4年03月1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0926710892,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不含乳制品)的批发、零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餐饮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批发、零售:生鲜肉、食用农产品、厨房用品、家具、日用品。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5年1月份自建的网站“开启餐饮”网址为www.kaiqicanyin.com,网站首页上标有“中国最具有直营经验的餐饮运营服务商”宣传用语,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真实性。未委托他人制作广告页面,自行发布到自建网站进行宣传,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一、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

二、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5页;

三、当事人在自建网站宣传网页截图1份共3页;

四、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情况说明1份共1页;

五、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共2页;

六、当事人提供的直营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2页;

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上述自建网站网页宣传的事实;

七、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八、当事人授权委托书(证明)1份共1页;

九、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崔继华及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二人的身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7年09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济天市监网广告字〔2017〕第042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于2015年1月份自建的网站“开启餐饮”网址为www.kaiqicanyin.com,网站首页上标有“中国最具有直营经验的餐饮运营服务商”宣传用语,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真实性事实成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第(三)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已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根据我们查明的事实,我们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较轻的阶次,拟按照“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下或者没有广告费用的,对广告主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的处罚标准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已及时改正网站中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吊销营业执照,……”第(一)项“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整。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济南市辖区(包括县区)内农业银行代收罚款网点缴纳上述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 济南开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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