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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工商古镇处字(2015)第17904号

处罚日期:2015-12-17  处罚内容: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3万元  处罚机关: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山市名宫照明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中山市古镇曹一新兴大道东124号首层,法定代表人:王喜艳,股东:王喜艳、刘禹辰,已于2016年11月29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名宫”第11244089号第11类灯商品商标注册人为中山市古镇甜馨灯饰门市部,而非中山市名宫照明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王喜艳,股东王喜艳、刘禹辰,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中山市名宫照明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名宫”第11244089号第11类灯商品商标,但中山市名宫照明有限公司和“名宫”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企业名称:中山市名宫照明有限公司;注册号:442000000673550;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中山市古镇曹一新兴大道东124号首层;法定代表人:王喜艳;注册资本:100.00万元;成立日期:2012年06月29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销售:照明灯具、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LED产品、五金制品、塑料制品、节能灯、家居饰品、电子元件。

当事人在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同时自2015年10月01日起,利用其公司网站(网址:http://www.minggongzm.com/)发布“公司已成为一家专业从事家装灯饰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科技型照明企业,现有员工100多名,大型生产基地,设计团队由瑞士、日本、香港等地精英组成”等信息,对其销售的灯饰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于2015年11月11日被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并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不大,主动承认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改正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
  二、责令停止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三、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POS机缴费窗口刷卡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2月17日

  • 中山市名宫照明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中山市古镇曹一新兴大道东124号首层
  • 免费电话:400-0760-710
  • 座机号码:0760-89866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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