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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工质处字(2016)038号

处罚日期:2016-06-13  处罚内容: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泽丰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天地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洪山区大华南湖公园世家2-7-7-1单元3层302室,法定代表人:李雅琍,股东:吕江涛、马华波、李雅琍,已于2016年7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中华金元一号”第9743796号第31类甲壳动物商品商标申请人为武汉农丰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而非武汉泽丰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李雅琍,股东吕江涛、马华波,且截止2016年9月23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泽丰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和“中华金元一号”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武汉泽丰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洪山区大华南湖公园世家2-7-7-1单元3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李雅琍
  注册资本:98.0万元
  经营范围:生物能源技术、环保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的研发及配套设备的销售;机械设备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销售;生物制品的研发;水产品的养殖;农业技术服务;农业初级产品的销售。

根据市局督办案件通知书(2016)第(016)号反映情况,2016年5月4日,执法人员在位于华中农业大学校内天惠楼六层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在经营中涉嫌发布违法广告,违反《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5月5日经区局分管局长批准立案,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处理。

经查明,2015年8月19日当事人的名称由武汉天地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武汉泽丰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变更公司名称后还未开展相关业务,仅做前期的售后服务。另查明,当事人主要是与土元养殖户签订合作合同,提供土元、杂交蜗牛的养殖技术服务,提供种虫,并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当事人主要通过网站、宣传册等作项目推广广告,宣传中称“本公司以公司+基地+养殖户+生化企业的产业化生产模式,在国内实行分散养殖,统一管理、物流配送、技术服务,现金收购,科学加工,集中销售的经营方式对外寻求合作,达到双赢的目的”。而实际上当事人所称的养殖技术是从专业网站中搜集获取,并没有与生化企业联营,无法实现统一产品质量体系和集中销售。广告中称“为保障双方的经济利益,合作养殖户养殖的成品虫必须返销我公司,公司保底回收价格:鲜虫每公斤140元,干虫每公斤360元,常年上门收购”等,实际上当事人没有专门有销售渠道,因而无法负责销售。宣传中称“一次鲜虫效益115公斤×140元/公斤=16100元(干虫效益以此类推)”等,投资收益是当事人自己编写的,没有科学依据和实例证明。当事人称,网站及宣传册的广告业务由公司员工找朋友帮办理的,共支付了20100元费用,现金交易,没有发票只有普通收据。当事人2014年12月因发布虚假信息被工商部门处罚过,但为了继续经营,相关广告未作改动继续在相关网站、宣传册中发布。因加盟的养殖户养殖土元的效果没有达到广告宣称的效益,随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仅2016年以来加盟养殖户在12315系统的投诉有17人次。

以上违法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大量证据及执法人员收集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2016年6月1日本局给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洪工质听字(2016)2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为谋求扩大招商、代理业务,收取代理费,主观故意对其公司实力、产品品牌、代理经营收益等,在网络、宣传册上发布虚假不实广告信息,作了引人误解的宣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虚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且当事人前期因发布虚假信息被工商部门处罚后,为了继续经营,相关广告内容未作改正继续在相关网站中发布虚假广告,造成众多加盟商投诉、举报。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武汉市辖区代办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代收代缴的银行(收款人:武汉市洪山区财政局,账号:219999006729200064451,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洪山区支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亦可依法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案的行政处罚信息。

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 武汉泽丰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洪山区大华南湖公园世家2-7-7-1单元3层3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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