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11执异67号
裁判日期:2017-06-16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陶维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武汉天地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特一号华中农业大学天惠楼六层605室。
法定代表人:吕江涛,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武汉泽丰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大华南湖公园世家。
法定代表人:吕江涛,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吕江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第三人:李雅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第三人:马华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第三人:陈晓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在执行(2017)鄂0111执63号陶维松与武汉天地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陶维松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武汉泽丰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追加第三人吕江涛、李雅刑、马华波、陈晓辉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
审查期间,申请人陶维松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请求撤回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陶维松自愿撤回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陶维松撤回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申请。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