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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工质处字(2016)016号

处罚日期:2016-04-05  处罚内容: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千亿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洪山区珞南街珞喻路446号11层,法定代表人:何园园,股东:何园园、文海峰,已于2016年4月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千亿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虽于2015年9月7日申请注册“车之宝”第17837507号第12类运载工具用盖罩(成形)商品商标,但截止2016年9月20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千亿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车之宝”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武汉千亿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洪山区珞南街珞喻路446号11层,法定代表人:何园园,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开发;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日用品的批发零售;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及施工;汽车用品销售;电动车销售。

2016年3月9日,武汉市洪山区工商和质监局接武汉市工商局《转办案件通知书》[(2016)第(047)号],将武汉千亿达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加盟欺诈一案交由本局调查。2016年3月12日,洪山区工商和质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洪山区珞南街珞喻路446号11层的武汉千亿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利用宣传册页和公司官网对外宣传公司产品,当事人的广告宣传涉嫌违法广告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执法人员遂向执法局负责人和局分管局长做了报告,经局分管局长批准立案,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5年7月9日,住所为洪山区珞南街珞喻路446号11层,主要经营招募合作代理商、经销商,推广销售“车之宝”自动车衣产品的业务。当事人的“车之宝”自动车衣是委托深圳厚德仁和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加工生产,有11个型号,分别是CHB-A进价80元,CHB-B进价120元,CHB-C进价200元,CHB-D进价260元,CHB-E进价280元,CHB-F进价350元,CHB-G进价400元,CHB-H进价500元,CHB-M进价600元,CHB-Q进价700元,CHB-N进价750元。当事人的“车之宝”自动车衣主要是通过印制的宣传册页进行邮寄散发和通过公司官网http://www.qyd82666222.com进行宣传的。当事人彩印宣传册宣传的主要内容有:1、武汉千亿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集环保机电、电子、电器及汽车用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大型高科技实体企业。2、车之宝智能遥控自动车衣……一经推出,迅速风靡国内外市场,远销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其优异的性能和良好的信誉,得到了国内外商家的一致好评。当事人彩印宣传单页宣传的主要内容有:最便捷、最环保、最防晒、最防冻、最防盗、最智能、最耐用、最实用。当事人在官网http://www.qyd82666222.com宣传的主要内容有:1、专业从事汽车系列环保节能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公司注重人才队伍建设,拥有众多毕业于国内外名校的专家和服务人才,营销团队庞大,售后服务完善。3、在公司官网“首页”中:史上最智能的汽车自动车衣。4、在公司官网“产品优势”中:最便捷、最环保、最防晒、最防冻、最防盗、最智能、最耐用、最实用。当事人交待宣传册印制2000册,3元/册,计6000元,宣传单页印制5000册,0.6元/份,计3000元,官网的网站建设费用是5000元,维护费3000元/月,2015年10月至2015年11月,维护费共计6000元。上述总计广告费用为2万元整。当事人称上述宣传内容是自己编造的,“车之宝”自动车衣,并没有设立研发机构,更没有研发能力;公司才刚刚成立,“车之宝”自动车衣还没有打开销路,更无法远国外。公司招聘的都是一般的销售服务人员,产品是委托加工的,没有国外名校专家。公司夸大宣传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与公司签订代理合同,更好的销售“车之宝”自动车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一、武汉市工商局《转办案件通知书》[(2016)第(047)号]一份,证明该案件的来源为上级交办。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登记注册的信息、受委托人的真实身份。证据三、2016年3月12日在当事人位于洪山区珞瑜路446号11层的办公地点做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在该地点进行经营活动。证据四、2016年3月12日,当事人委托的工作人员谢伟在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做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有进行“车之宝”自动车衣产品招商推广经营行为,其经营相关的广告中有违法行为。 证据五、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获得的宣传册和单页原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有违法广告的行为。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广告活动中的违法广告行为和广告费用情况。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宣传册、单页和网站建设及维护费收据,证明当事人从事广告法动的广告费用情况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合同书和车衣价格表,证明当事人从事“车之宝”自动车衣的销售情况。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和解除合同情况说明各三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车之宝”自动车车衣的经营活动及解除合同情况。证据十、当事人提供的自动车衣合作协议书及受委托加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车之宝”自动车衣委托加工情况。

2016年3月14日,本局送达了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为谋求扩大招商、代理业务,主观故意对其公司实力、产品品牌等,在宣传册页和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不实广告信息,作了引人误解的宣传,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虚假广告行为。当事人在广告宣传中使用“最智能、最便捷、最环保、最防晒、最防冻、最防盗、最智能、最耐用、最实用”等语言,其行为违法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属于广告活动中使用绝对化语言的行为。。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和《广告法》第五十七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综上所述,建议区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20万元整,并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局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武汉市辖区代办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代收代缴的银行(收款人:武汉市洪山区财政局,帐号:219999006729200064451,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洪山区支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六年四月五日

  • 武汉千亿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洪山区珞南街珞喻路446号1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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