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1民初2381号
裁判日期:2018-01-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千亿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洪山区珞南街珞喻路446号11层,法定代表人:何园园,股东:何园园、文海峰,已于2016年4月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千亿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虽于2015年9月7日申请注册“车之宝”第17837507号第12类运载工具用盖罩(成形)商品商标,但截止2016年9月20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千亿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车之宝”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福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武汉千亿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珞喻路446号11层。
法定代表人:何园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胜诉被告武汉千亿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福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为235元,由原告王福胜负担。
审 判 长 向 真
人民陪审员 张玉琦
人民陪审员 吴小蕊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玉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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