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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工商处字(2016)22号

处罚日期:2016-06-13  处罚内容:停止广告发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佳伦时代实业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翔龙科源农业技术推广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银潭路38号1号厂房-1栋1层1室(12),而非武汉市东西湖区银潭路38号时代创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延东,股东:杨军、孙延东,已于2015年9月2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酷米尼”第14154634号第12类电动自行车商品商标注册人为香港康宝实业有限公司,而非武汉佳伦时代实业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孙延东,股东杨军、孙延东,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佳伦时代实业有限公司和“酷米尼”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武汉佳伦时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银潭路38号1号厂房-1栋1层1室(12),法定代表人:孙延东,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范围:机电设备、仪器仪表、摩托车、电动车、电子零配件的生产、销售及软件研发;对高科技产业、房地产业、农业、文化餐饮、娱乐业投资咨询;对基础设施、能源产业、文化艺术品的投资;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的除外)。

查明:2015年12月,当事人为了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利用网页http://www.whjlsd.com/cn/about/about-11.html,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发布了宣称公司产品“荷兰技术国际理念自主研发国家专利”的虚假广告。当事人无法交代并提供广告费单据。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引起投诉举报量大,2016年4月20日,武汉市市场秩序监管不到位问题承诺整改工作专班电函我局,针对辖区一批问题突出、投诉举报量超过10件等严重情节的加盟企业类案件进行督办,当事人名列其中。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予以证明:1、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身份基本情况;2、网页截图一张,主要证明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的广告;3、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一份,主要证明当事人对与案件相关问题的陈述;4、当事人递交的《交代材料》一份,主要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5、武汉市市场秩序监管不到位问题承诺整改工作专班于2016年4月20日电函我局的《督办案件通知书》。

2016年5月31日,我局依法直接送达了“东工商听字[2016]3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综上所述,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无法交代并提供广告费单据致使广告费无法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一、罚款贰拾万元;二、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就近农业银行(帐户:武汉市财政局,帐号:251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 酷米尼电动车(中国)总部
  • 武汉佳伦时代实业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银潭路38号1号厂房-1栋1层1室(12)
  • 官网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银潭路38号时代创嘉工业园
  • 天津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五纬路56号新立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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