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2民初4819号
裁判日期:2017-07-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贵州省安得心电动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南关村马槽小区3单元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MA6DJRJM8B。
法定代表人:王中益。
被告:武汉佳伦时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银潭路38号1号厂房-1栋1层1室(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94666056L。
法定代表人:孙延东。
原告贵州省安得心电动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佳伦时代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贵州省安得心电动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安得心电动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安得心电动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省安得心电动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柯尊杰
人民陪审员 胡跃治
人民陪审员 曾 晨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