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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2014-11-10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市凡轩鸣一服装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塘埗东村登云大路8号二栋403,而非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塘步东村豪盛工业园2栋B座4楼,法定代表人:王可为,股东:张馨匀、王可为、谢建良,经营范围为:机织服装制造;服装批发;服装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市凡轩鸣一服装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凡释”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广州市凡轩鸣一服装有限公司和“凡释”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凡轩鸣一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可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柳仪,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曹年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桂香,女,××××年××月××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朱伟科,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凡轩鸣一服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桂香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凡轩鸣一服装有限公司又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市凡轩鸣一服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市凡轩鸣一服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为218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凡轩鸣一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都龙元
代理审判员  谭建初
代理审判员  杨 凡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施阮

  • 广州市凡轩鸣一服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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