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思民初字第3839号
裁判日期:2015-03-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厦门艾莲达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43号华夏工业中心2号楼3楼,法定代表人:郑桦,股东:包晞慧、郑桦,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服装、包袋、床上用品、批发零售鞋帽、包装材料、纺织品、工艺品、玩具、日用品、五金交电、化工材料(不含危险及监控化学品)、机电设备、化妆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艾莲达”第5309753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厦门艾莲达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桦,而非厦门艾莲达服饰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厦门艾莲达服饰有限公司和“艾莲达”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厦门艾莲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43号华夏工业中心2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郑桦。
委托代理人黄晓萍、张家英,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文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陈胜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艾莲达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文娟、被告陈胜哲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艾莲达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艾莲达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曾争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晓杰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厦门艾莲达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43号华夏工业中心2号楼3楼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