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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思民初字第3839号

裁判日期:2015-03-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厦门艾莲达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43号华夏工业中心2号楼3楼,法定代表人:郑桦,股东:包晞慧、郑桦,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服装、包袋、床上用品、批发零售鞋帽、包装材料、纺织品、工艺品、玩具、日用品、五金交电、化工材料(不含危险及监控化学品)、机电设备、化妆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艾莲达”第5309753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厦门艾莲达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桦,而非厦门艾莲达服饰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厦门艾莲达服饰有限公司和“艾莲达”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厦门艾莲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43号华夏工业中心2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郑桦。
  委托代理人黄晓萍、张家英,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文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陈胜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艾莲达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文娟、被告陈胜哲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艾莲达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艾莲达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曾争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晓杰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厦门艾莲达服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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