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深福法执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2015-01-13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深圳市秀蓓儿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21号联创科技园29栋4楼北,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朱少华,经营范围为:服装的购销;国内贸易,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秀蓓儿”第3540561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深圳市秀菲儿服饰有限公司,而非深圳市秀蓓儿服饰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朱少华,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且截止2016年8月4日商标正在转让之中。3、通过商务部核查,深圳市秀蓓儿服饰有限公司和“秀蓓儿”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文思杨,男,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棉花街25号1楼1号,身份证号码420105××××××××0034。
被执行人深圳市秀菲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厂房420栋4层东、411栋3楼。
法定代表人王晓锋。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69069.82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秀菲儿服饰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169069.82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赵 静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