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上海 - 合肥 - 衢州更多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丰民初字第4760号

裁判日期:2014-12-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深圳赛菲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水贝二路180号粤海珠宝广场3-4楼,法定代表人:王卓,股东:王森霖、王卓,经营范围为:珠宝、首饰批发、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明令禁止及特种许可的除外);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黄金、铂金、钯金、宝玉石、镶嵌饰品的生产加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赛菲尔”第8308949号第14类珠宝(首饰)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山东蓝天首饰有限公司,而非深圳赛菲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王卓、股东王森霖,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深圳赛菲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和“赛菲尔”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育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泉州万达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丁本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嘉文、陈传毅,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赛菲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荣钦鹏、廖立萍,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育能与被告泉州万达百货有限公司、深圳赛菲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育能以重新组织证据,再行起诉为由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育能以重新组织证据,再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育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育能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郭锡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振兴

  • 赛菲尔珠宝深圳总部营运中心
  • 深圳赛菲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水贝二路180号粤海珠宝广场3-4楼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北大街148号
  • 甘肃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303号C座3101室
  • 辽宁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街70号五爱韩国城六楼
  • 山东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窑头路西头大润黄金珠宝城一楼
  • 生产基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澜路31号李朗国际珠宝园B1-6楼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热门标签:
    赛菲尔 珠宝 赛菲尔珠宝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