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169号
裁判日期:2015-11-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振东。
委托代理人孙传书,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科大丰华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东与被告武汉科大丰华科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东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科大丰华科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振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振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振东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姜树山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涂娅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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