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247号
裁判日期:2016-05-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魏友文。
委托代理人吴超文。
被告武汉科大丰华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友文与被告武汉科大丰华科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原告魏友文并未在2016年5月16日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收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魏友文负担。
审 判 长 贾继祠
人民陪审员 姚 慧
人民陪审员 陈 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 然
- 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西湖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247号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170号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169号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832号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842号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771号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759号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7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