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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247号

裁判日期:2016-05-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3158招商加盟网比对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科大丰华科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宏图大道西、银潭路北武汉中油金银潭石油化工生产研发项目二期B4栋1-3层2室(11),法定代表人:陈艳,股东:陈艳、王建华,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网上销售机电产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日用品、化妆品、床上用品、汽车美容产品、办公用品、工艺礼品;农业技术的推广及应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科大丰华科贸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6月26日申请注册“葆石捷”第14633421号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商品商标,但截止2015年7月31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科大丰华科贸有限公司和“葆石捷”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魏友文。
  委托代理人吴超文。

被告武汉科大丰华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友文与被告武汉科大丰华科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原告魏友文并未在2016年5月16日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收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魏友文负担。

审 判 长   贾继祠
人民陪审员   姚 慧
人民陪审员   陈 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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