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雨商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2015-12-0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康福(中国)餐饮公司实为南京康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99号2幢33030,而非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明发商业广场2幢33018,法定代表人:曹丽俊,股东:汤康福、曹丽俊,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咨询;餐饮服务(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营销策划、投资信息咨询;会务、展览展示、礼仪服务;酒店用品、厨房设备及用品、洗涤用品、日用百货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南京康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3329364号第43类快餐馆服务商标为“图形”而非“艺莎”。3、通过商务部核查,南京康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艺莎”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邓代芝,女,××××年××月××日生,汉族。
被告南京康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曹丽俊。
被告南京康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99号2幢33015室。
被告曹丽俊,女,××××年××月××日生,汉族。
被告汤康福,男,××××年××月××日生,汉族。
本院在受理原告邓代芝与被告南京康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康福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曹丽俊、被告汤康福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邓代芝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邓代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代芝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3元,退还给原告邓代芝。
代理审判员 薛娟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见习书记员 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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