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民辖终188号
裁判日期:2016-03-1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康福(中国)餐饮公司实为南京康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99号2幢33030,而非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明发商业广场2幢33018,法定代表人:曹丽俊,股东:汤康福、曹丽俊,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咨询;餐饮服务(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营销策划、投资信息咨询;会务、展览展示、礼仪服务;酒店用品、厨房设备及用品、洗涤用品、日用百货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南京康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3329364号第43类快餐馆服务商标为“图形”而非“艺莎”。3、通过商务部核查,南京康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艺莎”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康福。
委托代理人韦伟,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小姣,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瞿焕英,女,汉族,××××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洪波,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文钊,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京康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曹丽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伟,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小姣,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京康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汤康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伟,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小姣,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曹丽俊。
委托代理人韦伟,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小姣,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原审案号:(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1212号
上诉理由及请求:本案不是知识产权案件,不应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应由双方约定的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知识产权类案件,因原审被告南京康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康福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发生在江宁区和雨花台区部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案件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自2014年10月1日起,负责审理发生在南京市江宁区和雨花台区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汤康福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彦鹏
审判员 沙孝民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修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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