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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4民初7080号

裁判日期:2023-06-06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二手衣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实缴资本0万元,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杨二村平步大道23号1栋二楼013,法定代表人:陈丽,股东:陈丽、吴海明,已于2024年3月5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二手衣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虽于2021年7月9日申请注册“二手衣哥”第57593841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截止2022年11月4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二手衣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二手衣哥”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孟庆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辽宁省法库县。

被告:广州二手衣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旗岭育才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WN3C86。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丽。

原告孟庆爽与被告广州二手衣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庆爽,被告广州二手衣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陈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运营服务费人民币8900元;2.被告赔偿违约金2670元(全额百分之三十);3.被告赔偿2022年全年社会平均工资3800*3个月11400元。共计:2297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2022年5月在网络广告中看到被告所投放的关于旧衣服回收的环保创业项目,随后联系到被告洽谈如何加盟此项目,在听被告对原告说此项目前景非常好收入非常可观,还帮助原告在签合同之后在运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传授经营理念,协助辅导扩展市场,被告方定期安排人员指导,随后决定加入并与被告在2022年2月28日签订了《供应商合作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此协议签订至今已过一年,但在这一年中被告并未兑现协议中的保证条款第2条,被告保证对原告在被告所在地提供旧衣服分拣指导和运营方法的服务,和本合同书的第3条甲方没有在职责范围内帮助协调和运营服务所需的经营辅导,没有提供合同书所说的整套完善经营方法,进行专业的业务指导和协助乙方业务扩展,并且甲方并没有所承诺的负责对乙方定期进行业务扩展情况回访。在这一年中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但都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原告在2022年2月28日至今没有经济来源生活窘困。原告认为被告在此合作协议中被告没有履行协议中的任何服务,毫无诚信可言,违约行为明显。无奈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原告所有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原被告双方之间不成立合伙关系,双方之间成立合作关系。本案中,原告有意向做旧衣服回收生意,因此与被告签署《供应商合作协议》,原告开展旧衣服回收业务,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自行负责开发及拓展市场。原告作为旧衣服的回收商,其将其回收的旧衣服再次以原被告双协商并结合市场行情确定的价格转手供应给被告,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根据上述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式,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应包含服务和旧衣服回收的货物买卖内容。因此,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不符合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合伙物征,不成立合伙关系。二、原告以被告不履行《供应商合作协议》约定的辅导及回访等义务而导致其生活窘迫,因此要求被告返还运营服费人民币8900元并赔偿违约金和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理由如下:首先,根据《供应商合作协议》第一条,经原告申请由被告对原告提供旧衣服分拣指导、运营服务。协议签订当天,原告须向被告交纳服务费:人民币捌仟玖佰元(¥8900.00)。由上约定可知,原告申请由被告提供旧衣服分拣指导、运营服务的同时,原告需要向被告支付一年的服务对价款8900元,被告已应原告的申请提供了原告需求服务(详见被告提供的证据--微信记录),且原告已到被告工厂现场接收被告的现场指导。因此,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且在合作期限内,如果原告向被告供应的货物达到合同约定的数量,被告对原告实施奖励8900元。对于原告来说,自己既以学做生意,也可以从中获利。但同时其也应承担相应的商业风险。现服务期限已经届满,原告以自己生活窘迫为由要求被告退还服务费,没有合同依据且与客观事实不符。其二、根据《供应商合作协议》的约定,原告对旧衣服回收业务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且原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以服务费8900元的30%赔偿原告经营损失和赔偿工资损失,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被告的答辩请求。

原告、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辩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对证据的认定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原告在网络广告中看到被告关于旧衣服回收的环保创业项目后,想加盟此项目。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到被告的企业现场参观学习,当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供应商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一、保证条款……2、甲方(被告)保证对乙方(原告)在甲方所在地提供旧衣服分拣指导和运营方法的服务,并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安排线上客服解决乙方经营过程问题。……二、供应合作经营方式1、经乙方申请由甲方对乙方提供旧衣服分拣指导、运营服务。乙方在甲方指导下开展旧衣服回收业务,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乙方负责开发及拓展市场。协议签订当天,乙方须向甲方交纳服务费:人民币捌仟玖佰元(¥8900.00),甲方对乙方开具收款收据。……5、如乙方发货至甲方经营地的出口货物满18吨(包含18吨)运费甲方全部承担,如低于18吨散货物流费用由甲方承担300元/吨,超出运费部分由乙方承担。甲方自货物验收合格当天将相应的货款支付给乙方。乙方货物用编织袋打包,编织袋甲方补贴壹元一个。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在职责范围内努力帮助、协调解决乙方业务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积极为乙方顺利经营创造条件。甲方同意提供乙方经营所需的经营理念及各种辅导,但其中的商业秘密、经营技术乙方必须保密,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者使用或参照,否则将按违约处理。2、甲方负责提供一整套完善的经营方法以及对乙方的营业员进行专业的业务指导,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安排人员指导和协助乙方开展业务及拓展市场。3、甲方负责定期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情况回访。4、甲方负责营造良好企业氛围,打造优良品牌,建立诚信经营的口碑。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新供应商奖励扶持政策……3、乙方向甲方供应符合甲方质量标准考核指标为本协议签订之日12个月内共计32吨,协议期满后乙方达到考核指标后,甲方奖励乙方人民币捌仟玖佰元(¥8900.00)五、协议期限及变更、解除……六、违约责任……2、甲方违约的责任:甲方若不按本协议规定对乙方进行分类指导和经营指导,或者不按《旧衣回收价格表》结算乙方应得货款,乙方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要求甲方依法赔偿。……。”原告于签订协议当天向被告支付了服务费8900元,同时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原告陈述,签订协议之后,被告只是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回复原告的问题,并未为其提供回收旧衣服的分拣指导以及运营服务等方面的帮助,导致原告合同期限届满后仍未完成过一次的供货。而被告陈述,原告在签订协议当天在被告现场接受了学习、指导等培训,被告已经履行其指导以及服务行为,并向原告提供环保回收手册、合作商培训分类单、合作商发货须知等培训资料。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与被告签订《供应商合作协议》,但被告只为原告提供简单的培训资料以及线上指导服务,并未为原告提供全面的回收旧衣服的专业指导,而被告却收取原告服务费8900元,本院认为被告收取的服务费金额过高,故本院调整为服务费2900元,多出部分应返还给原告。因此,原告诉求被告返还服务费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违约金的问题,因双方合作协议约定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没有对违约金进行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2022年全年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11400元的问题,因原告证据不足,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二手衣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孟庆爽返还服务费6000元;
  二、驳回原告孟庆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元,由原告孟庆爽负担162元,由被告广州二手衣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黄万胜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黄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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