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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4民初13147号

裁判日期:2023-11-17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二手衣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21年6月18日,实缴资本0万元,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杨二村平步大道23号1栋二楼013,法定代表人:陈丽,股东:陈丽、吴海明,经营范围为:日用杂品销售;网络技术服务;旧货销售;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总部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二手日用百货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二手衣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虽于2021年7月9日申请注册“二手衣哥”第57593841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截止2022年11月4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二手衣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二手衣哥”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游云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被告:广州二手衣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杨二村平步大道23号1栋二楼0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WN3C86。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丽。

原告游云香与被告广州二手衣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云香,被告广州二手衣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陈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游云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供应商合作协议,并由被告全额退还原告的加盟费89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旧衣服回收款12000元,赔偿原告租赁店铺及购置设备的损失3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在江西省的旧衣服供应合作商,被告为原告提供旧衣服分拣指导和运营方法的服务,且协议签订当日原告需向被告支付加盟服务费8900元,被告收款后开具收据。但在后续的合作中,被告并未如约为原告提供加盟指导,所有旧衣服的回收工作都是原告一人完成,且为了负担房租等花销原告不得不通过花呗,借钱等方式筹备运营所需资金,目前实际投入已高达35000元。且原告依约将回收的3吨旧衣服都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却仅支付了1吨衣服的费用,剩余2吨不但不给钱,连衣服也拒不退还。该行为已经构成基本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由被告返还8900元加盟费,支付原告另外2吨旧衣物回收费12000元(依据市场回收价,1吨回收价约为6000元),赔偿原告因加盟该业务产生的店租和设备损失35000元。

广州二手衣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辩称,一、关于原告要求解除《供应商合作协议》的问题。合作协议的期限至2023年7月1日,因此,合作协议期限届满终止,不存在解除合作协议事实依据。二、关于原告要求全额退还加盟费的问题。首先,根据合作协议第二条第1款、第2款的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旧衣服分拣指导、运营服务,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费8900元。其二,原告已接受被告提供的上述服务,原告在经营旧衣服回收过程中,对其存在的相关疑问在微信中向被告客服提问,客服解答原告问题,此为服务内容之一;被告向原告提供书本、有关旧衣服回收的等资料,此为服务内容之二,被告通过网络线上教授原告有关旧衣回收和经营的经验、知识,此为服务内容之三。现合作协议合同期满,原告享受被告提供的服务后要求退还服务费,有违诚信,请求法庭不予支持。三、关于被告要求支付货款12000元。首先,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包括包装费等全部货款,并不拖欠原告任何款项。其二,被告主张拖欠货款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四、关于原告要求赔偿的租赁商铺等损失的问题。首先,根据合作协议第二条第3款:“甲方在经验过程中所牵涉的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甲方即原告租赁商铺是其经验所需,与被告无关。要求被告承担租赁商铺损失,与约定不符,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予以驳回。如上所述,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均应予驳回。因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全额负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7月1日,原告游云香(乙方)与被告广州二手衣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甲方)签订《供应商合作协议》。双方的供应合作经营方式为:1.经乙方申请由甲方对乙方提供旧衣服分拣指导、运营服务。乙方在甲方指导下开展旧衣服回收业务,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乙方负责开发及拓展市场。协议签订当天,乙方须向甲方交纳服务费8900元,甲方对乙方开具收款收据。2.乙方人员接受甲方的旧衣服分类指导服务和运营指导服务,乙方按照甲方的质量标准和发货要求向甲方供货,甲方按照本协议《旧衣回收价格表》给乙方结算货款。3.甲方在经营过程中所牵涉的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4.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牵涉的债权债务等经济纠纷由乙方负责承担,与甲方无关。5.如乙方发货至甲方经营地的出口货物满18吨(包含18吨)运费甲方全部承担,如低于18吨散货物流费用由甲方承担300元/吨,超出运费部分由乙方承担。甲方自货物验收合格当天将相应的货款支付给乙方。乙方货物用编织袋打包,编织袋甲方补贴壹元一个。关于甲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约定:1.甲方在职责范围内努力帮助、协调解决乙方业务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积极为乙方顺利经营创造条件。甲方同意提供乙方经营所需的经营理念及各种辅导,但其中的商业秘密、经营技术乙方必须保密,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者使用或参照,否则将按违约处理。2.甲方负责提供一整套完善的经营方法以及对乙方的营业员进行专业的业务指导,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安排人员指导和协助乙方开展业务及拓展市场。3.甲方负责定期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拓展情况回访。4.甲方负责营造良好企业氛围,打造优良品牌,建立诚信经营的口碑。关于奖励政策,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符合甲方质量标准的货物考核指标为本协议签订之日12个月内共计32吨,协议期满后乙方达到考核指标后,甲方奖励乙方8900元。合同协议期限为:自双方签约之日起1年。协议附件《旧衣回收价格表》载明各类别旧衣的价格及次品比例。游云香向广州二手衣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了款项8900元。

签约后,游云香共向广州二手衣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供应了124袋共计3吨的旧衣服,被告从中抽检两袋,并以抽检的结果计算原告供货的质量比例,依照《旧衣回收价格表》约定的价格计算最终的货款,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4618元、袋子124元、运费780元。

游云香认为被告存在的违约行为主要包括:1.被告没有全部检验旧衣服,没有足额支付货款。2.被告没有依约提供运营培训、指导服务。

广州二手衣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称,在签约后其员工已通过微信发送MP3语音音频、分拣表格,并邮寄合作商培训分类单、合作商发货须知、环保回收手册等资料,且其员工均在线可回复原告提出的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被告退还款项8900元、支付货款及赔偿损失是否成立。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第一,原告游云香与被告广州二手衣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供应商合作协议》,出自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原告认为《供应商合作协议》与双方之前磋商内容不符,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涉案《供应商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协议期限为1年,至今已经期满,该协议已履行完毕,原告要求解除该协议,已无必要,本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
  第二,关于拖欠货款的问题。被告通过抽检的方式确定游云香供应的旧衣服品质,再按照双方约定的旧衣回收价格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并无明显不当,而且也无证据显示原告在被告验收时就此提出异议。故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货款,缺乏充分理据,本院不予采信。
  第三,关于服务费退还的问题。涉案《供应商合作协议》约定,被告需要为原告进行专业的业务指导,协助开展业务及拓展市场,并定期进行业务拓展情况回访。从被告的举证看,其除了向原告发送相关业务资料外,并无积极进行业务指导及协助拓展市场,也无定期进行回访。鉴于被告并未能完全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等值服务,根据质价相符原则,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退还4000元服务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第四,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涉案《供应商合作协议》只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服务,并无就其经营业绩提供任何保证。原告经营旧衣服回收所面临的盈亏状况是经营者需面对的正常商业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为经营旧衣服回收而付出的成本,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二手衣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游云香退还服务费4000元;
  二、驳回原告游云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游云香负担9元,被告广州二手衣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任永乐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利小平
书记员     莫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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