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91民初69号
裁判日期:2017-02-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安徽卤三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安桂芝。
本院受理原告杨娟诉被安徽卤三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安徽卤三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属于普通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案应由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将案件移送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9】86号批复,同意指定本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合肥市辖区内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安徽省调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0】423号),批准安徽省所属具有知识产权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据法律规定,因特许经营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属知识产权类纠纷,安徽卤三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在本院辖区内,综上,本案属本院管辖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安徽卤三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楠
人民陪审员 孙 静
人民陪审员 李章伦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陶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