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3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2018-02-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骏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浙江海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卤三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工业园时雨路与灵溪路交口工投兴庐科技产业园3#A号9层。
法定代表人:安桂芝,总经理。
原告李骏龙与被告安徽卤三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受理。
原告李骏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技术转让费、品牌费等共计34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因欲加盟卤三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遂向被告处询问有关加盟事宜。被告向原告讲述了加盟店的各种优惠以及待遇,并以2017年11月28日后全面停止招商,且之后招商涨价为由,劝诱原告于2017年11月28日支付技术转让费、品牌费34000元。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后,发现被告未停止招商,亦未涨价,遂与被告多次协商退款事宜无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本案应属知识产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一军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