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11民初9248号
裁判日期:2021-07-0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长沙市满朝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实缴资本22.41万元,截止2023年官司案件6起,注册地址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窑岭村巷68号广物大厦601室,变更注册地址1次,法定代表人:邓满朝,监事:谢贞,股东:邓满朝、李杰、谢治平、戴智翔、黄春花、喻年春、匡鹏飞、杜申,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食品生产;保健食品生产;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食品销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品牌管理;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咨询策划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包装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家电零售;家用电器销售;餐饮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长沙市满朝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满朝佰家粥铺”第19721103号第43类饭店服务商标,但长沙市满朝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和“满朝佰家粥铺”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袁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
被告:长沙市满朝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雨花区人民中路窑岭村巷68号广场大厦601室。
法定代表人:邓满朝,总经理。
原告袁格(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长沙市满朝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格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袁格负担。
审判员 邓红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罗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