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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休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晋0781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2017-08-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介休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长沙市满朝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窑岭村巷68号广物大厦601室,而非湖南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717号五一新干线A座14楼1417号,法定代表人:邓满朝,股东:黄春花、杨柳、邓满朝、谢治平、黄署光、贺恩炳、杜申、肖军、谢贞、戴智翔,经营范围为:策划创意服务;企业营销策划;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餐饮管理;营养食品制造;农产品配送;企业管理服务;连锁企业管理;包装装潢设计服务;文化活动的组织与策划。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长沙市满朝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满朝佰家粥铺”第19721103号第43类饭店服务商标,但长沙市满朝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和“满朝佰家粥铺”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宝莉,女,××××年××月××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邢继红,山西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霞,山西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满朝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满朝,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莉诉被告长沙市满朝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莉于2017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宝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张宝莉负担。

审判员    文晓花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贾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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