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晋0781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2017-08-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介休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长沙市满朝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实缴资本22.41万元,截止2023年官司案件6起,注册地址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窑岭村巷68号广物大厦601室,变更注册地址1次,法定代表人:邓满朝,监事:谢贞,股东:邓满朝、李杰、谢治平、戴智翔、黄春花、喻年春、匡鹏飞、杜申,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食品生产;保健食品生产;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食品销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品牌管理;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咨询策划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包装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家电零售;家用电器销售;餐饮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长沙市满朝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满朝佰家粥铺”第19721103号第43类饭店服务商标,但长沙市满朝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和“满朝佰家粥铺”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宝莉,女,××××年××月××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邢继红,山西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霞,山西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满朝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满朝,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莉诉被告长沙市满朝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莉于2017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宝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张宝莉负担。
审判员 文晓花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贾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