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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2)皖0121民初26号

裁判日期:2022-01-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合肥松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麟路58号,法定代表人:盛恩榜,股东:盛恩榜、孔翠霞,经营范围为:能源科技产品、环保产品、净水设备、空气净化设备研发及销售、产品租赁、技术服务;从事计算机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数据库管理;电子产品、计算机辅助设备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等级的,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经营);机械设备租赁(不含金融租赁和金融租赁业务);电子产品的设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合肥松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酷饮365”第22187684号第11类水净化装置商品商标,但合肥松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酷饮365”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吴进辉,男,××××年××月××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被告:合肥松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麟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62153770A。
  法定代表人:盛恩榜,总经理。

原告吴进辉诉被告合肥松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吴进辉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吴进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荣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莉

  • 合肥松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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