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粤0904民初63号
裁判日期:2020-02-1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合肥松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麟路58号,法定代表人:盛恩榜,股东:盛恩榜、孔翠霞,经营范围为:能源科技产品、环保产品、净水设备、空气净化设备研发及销售、产品租赁、技术服务;从事计算机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数据库管理;电子产品、计算机辅助设备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等级的,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经营);机械设备租赁(不含金融租赁和金融租赁业务);电子产品的设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合肥松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酷饮365”第22187684号第11类水净化装置商品商标,但合肥松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酷饮365”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梁志雄,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合肥松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麟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盛恩榜
被告:安徽德帮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友谊路889号(长青乡政府办公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孔祥萍。
被告:广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电白水东分公司,住所地:水东镇新湖二路西1号棕榈园108幢10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庞清秀
梁志雄与合肥松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德帮物流有限公司、广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电白水东分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梁志雄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志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志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梁志雄负担。
审 判 员 黄 敏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炜
书 记 员 陈杰颖
合肥松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麟路58号免费电话:400-699-9090400-8976-365座机号码:0551-663105406689165366891707公众号:kuyin365-微博帐号:酷饮365KUY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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