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7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2022-03-0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上海聪聚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4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9起,当前已被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同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广业路585号1幢3160室,法定代表人:徐文生,股东:何智、徐文生,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酒店管理,餐饮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日用百货,办公用品,食用农产品,电子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上海聪聚实业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松鼠爱坚菓”第18849438号第31类坚果商品商标,但上海聪聚实业有限公司和“松鼠爱坚菓”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龚小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上海聪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广业路585号1幢3160室。
法定代表人:徐文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小琴与被告上海聪聚实业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小琴因与被告上海聪聚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小琴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盛 利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徐博文
书 记 员 王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