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浙11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2017-11-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黄霞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世涛,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祝博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77号618房。
负责人:梁丽蓉。
被告:深圳祝博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桃园路南西海明珠花园F座11楼A60。
法定代表人:王永霞。
原告黄霞霞与被告深圳祝博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祝博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黄霞霞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霞霞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霞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黄霞霞负担。
审 判 长 李 洋
审 判 员 金红萍
人民审判员 卢保勋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代书 记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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