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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浙11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2017-11-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祝博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深圳祝博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桃园路南西海明珠花园F座11楼A60,法定代表人:王永霞,股东:广东谢诺辰阳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永霞,经营范围为:教育软件和网络平台的开发与运营;教育信息咨询;国内贸易;经营电子商务。

原告:黄霞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世涛,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祝博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77号618房。
  负责人:梁丽蓉。

被告:深圳祝博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桃园路南西海明珠花园F座11楼A60。
  法定代表人:王永霞。

原告黄霞霞与被告深圳祝博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祝博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黄霞霞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霞霞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霞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黄霞霞负担。

审 判 长  李 洋
审 判 员  金红萍
人民审判员  卢保勋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代书 记员  王 芳

  • 广州祝博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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