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2016-04-0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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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孟丽。
被告深圳祝博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丽容。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孟丽诉被告深圳祝博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孟丽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依法申请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孟丽撤诉处理。
审判长 张 艳
陪审员 邱茂昌
陪审员 杨秀珍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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