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皖0111民初10841号
裁判日期:2021-05-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海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安徽省东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首座1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3641892Y。
法定代表人:张孝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吴海涛与被告安徽省东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案涉合同《爱夜品牌服务合同书》第十四条争议处理载明“甲、乙双方若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平等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合同第四页下方表格载明,甲方:单位名称为安徽省东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中国安徽·合肥市庐阳区,签约地为合肥市庐阳区。故本案合同明确约定了若因合同发生纠纷,管辖法院为本案被告所在地法院即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更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星月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晓玉
书 记 员 张君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