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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皖0111民初10841号

裁判日期:2021-05-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安徽省东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首座1107,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孝东,经营范围为:智能产品研发、推广及销售;智能设备共享系统开发及推广;建筑智能工程设计及施工;企业形象包装推广;商业经营管理;商业布局规划;品牌运营;市场调研(除专项许可);医疗器械(一、二类)、橡胶制品、计生用品、保健用品、电子产品、日用百货、仪器仪表、灯饰、建筑材料销售;无人售货机研发及销售;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无人超市运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22年5月24日安徽省东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孝东没有注册“爱夜”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安徽省东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爱夜”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吴海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安徽省东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首座1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3641892Y。
  法定代表人:张孝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吴海涛与被告安徽省东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案涉合同《爱夜品牌服务合同书》第十四条争议处理载明“甲、乙双方若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平等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合同第四页下方表格载明,甲方:单位名称为安徽省东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中国安徽·合肥市庐阳区,签约地为合肥市庐阳区。故本案合同明确约定了若因合同发生纠纷,管辖法院为本案被告所在地法院即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更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星月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晓玉
书 记 员    张君冠

  • 安徽省东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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