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5民初7492号
裁判日期:2019-12-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曾文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卫,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闺蜜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29号8座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肖贵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炳保,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霖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29号8座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志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曾文芋诉被告(反诉原告)广州闺蜜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霖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2019年11月12日,被告广州闺蜜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霖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曾文芋提出反诉。2019年12月17日,原告曾文芋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2019年12月19日,被告原告广州闺蜜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霖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文芋及反诉原告广州闺蜜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霖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权利的体现,均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曾文芋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广州闺蜜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霖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曾文芋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闺蜜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霖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志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肖晓雪
书 记 员 李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