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民初2969号
裁判日期:2021-05-2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成都钜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3年官司案件37起,当前已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被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注册地址为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下街28号1栋1单元22层,列入经营异常1次,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崇霞,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管理服务;技术推广服务;组织文化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技术进出口;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五金产品、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原告:李润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妮,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钜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下街28号1栋1单元22层。
法定代表人:张崇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男。
原告李润泽与被告成都钜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李润泽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润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成都钜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润泽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计760元,由原告李润泽负担。
审 判 长 钟晞鲲
审 判 员 张洪亮
人民陪审员 葛宇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艾 丽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川0105民初10952号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民初2969号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初3546号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3民初8659号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5民初13015号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5民初13013号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5民初13003号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5民初13006号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5民初13010号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5民初13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