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皖0191财保125号
裁判日期:2021-03-1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安徽炜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2020年8月31日变更而来,变更前名称为合肥炜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后经营时间未满5年,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0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42起,当前已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9号投资创新中心塔楼办2216室,变更注册地址1次,列入经营异常4次,法定代表人:李阳,股东:吴红红、张焕妮,已于2024年9月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汉哥德”第23439733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注册人为苏州好伙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安徽炜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吴红红,股东吴红红、张焕妮,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汉哥德”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苏州好伙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且安徽炜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人:李淑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超,山东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炜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9号投资创新中心塔楼办2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RMA3D89。
被申请人:吴红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申请人李淑霜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炜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吴红红银行账户存款5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李淑霜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淑霜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炜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吴红红银行账户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李淑霜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铭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蒋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