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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粤0106民初40086号

裁判日期:2020-10-20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亿联百汇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227号二楼2006房之001,而非广州市白云区永泰从云路839号利都商务中心B218,法定代表人:刘永疆,股东:深圳深通快运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汽车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软件零售;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汽车租赁;商品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零配件零售;企业形象策划服务;软件开发;软件服务;软件测试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计算机信息安全产品设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信息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鲜肉批发(仅限猪、牛、羊肉);鲜肉批发(仅限牛、羊肉);零售鲜肉(仅限猪、牛、羊肉);零售鲜肉(仅限牛、羊肉);日用杂品综合零售;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宝石饰品批发;宝石饰品零售;黄金制品批发;铂金制品批发;黄金制品零售;铂金制品零售;白银制品批发;白银制品零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零售;家用电器批发;食用盐销售(不含批发);收购农副产品;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疗用品及器材零售(不含药品及医疗器械);钟表批发;钟表零售;眼镜批发;眼镜零售;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佣金代理;仓储代理服务;仓储咨询服务;装卸搬运;运输货物打包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物流代理服务;国际货运代理;打包、装卸、运输全套服务代理;物业管理;包装服务;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办公设备租赁服务;摄影服务;照片扩印及处理服务;生活清洗、消毒服务;商务咨询服务;停车场经营;广告业;策划创意服务;游乐园经营(需持有效《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游乐设施安全检验合格证》的,持有效证件方可开展经营);餐饮管理;行李包裹寄存服务;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种类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为准);跨地区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种类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为准);散装食品批发;散装食品零售;熟食零售;糕点、糖果及糖批发;糕点、面包零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批发;酒类零售;保健食品批发(具体经营项目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准);保健食品零售(具体经营项目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准);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报刊批发;图书批发;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批发;电子出版物出版;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亿联百汇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送贝”第36171654号第39类货物递送服务商标,但广州亿联百汇科技有限公司和“送贝”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亿联百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玲、林岸鸿,依次系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反诉原告):宋继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会,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亿联百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联百汇公司)诉被告宋继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联百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玲和林岸鸿、被告宋继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联百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7月3日签订的《区域运营合作合同》;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3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区域运营合作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建立销售合作关系;乙方自愿申请作为甲方在吉林省××榆树市的区域运营商,协助甲方在当地的业务运营、联盟商家及会员的拓展和管理服务;乙方向甲方缴纳合作货款柒万元,此费用用于支持各区域的运营,如:办公费、广告费、市场政策支持费等,不予退还;若乙方取得运营权后3个月不能签约一家联盟商家,或6个月不能签约5家联盟商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扣除合作货款作为违约金;合同期为一年;合作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渠道(包括互联网、微信、各种媒体等)传播有损甲方声誉的负面信息和言论,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扣除合同货款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乙方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和市场形象,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任何一方违反其在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损失无法计算或难以计算的,支付违约金10万元/次;甲乙双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各类支出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保全费、公证费、法院或仲裁费、差旅费等为实现权力而合理支付的其他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如本协议履行期间各方发生争议的,须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等等。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的向被告发送货物及培训、广告、网上商城等支持,但被告却多次违反合同的约定,破坏原告的声誉、市场形象和正常经营,主要包括:

2019年10月9日,被告宋继华授权其配偶王春红纠结12人,借与被告有合同纠纷为由,通过暴力封堵原告公司大门,禁止原告公司员工和客户进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告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被告在客户及周边商户中的信誉,扰乱了原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2019年10月10日,被告宋继华授权其配偶王春红纠结14人,冲闯被告在维也纳(白云堡店)组织的招商会现场,破坏秩序,散布谣言,致使原告声誉严重受损,数百人的招商会被迫中断,导致各项直接损失数十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暴力堵封公司大门、禁止公司客户进出、破坏原告招商会、在网络上传播原告的负面信息和言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区域运营合作合同》第三条第5项的约定,原告有权依据该约定立即解除与被告于2019年7月3日签订的《区域运营合作合同》,要求被告按合同第七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等。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根据《合同法》第93条、114条等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宋继华辩称:一、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区域运营合作合同》无效。理由:1、被告是在原告虚假宣传、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使原告陷入了错误认识的情况下签订的,被告的意思表示不清晰。原告在签订合同前,大力宣传的内容、详情内容是说被告的工作是收件、派件、中转、仓储配送,并会按派件的30%、收件为60%,仓库配送每月补贴仓储费等诱人的运营模式,误导被告加盟。在签约现场,通过各种营销手段进行形式渲染,让被告陷入了错误认识。在被告没有看清合同条款情况下,引诱被告签约付款。这可以从提供的视频资料可以看出,原告利用大肆的宣传手段来迷惑参会人员。又从原告提供的参会人员的住宿情况来看及原告提供的视频资料现场情况来看,均是采用一对多的进行虚假宣传。这种场景使被告陷入错误认识做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2、原告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并对此负完全责任),合同履行中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原告缔约前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签约收取被告的加盟费后,不履行《区域运营合作合同》第4条的责任和支持、辅助被告经营活动的义务,充分泄露了原告假借加盟运营模式的概念,行诈骗被告签订合同加盟的行为。3、原告的合同约定涉嫌传销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原告在《区域运营合作合同》第2.6、2.7、2.8条,诱导被告发展其他的加盟商,并有相应提成比例的规定,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规定的传销行为。二、被告到原告处询问合同情况,并提出了相应的质疑,原告以各种事由予以婉拒。无奈之下,被告在原告的办公区域静坐等候答复。宋继华的妻子并没有到原告的招商会现场进行喧扰、阻碍其正常的工作秩序。综上,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招商会实施诈骗嫌疑没有因果关系。

被告宋继华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确认双方于2019年7月3日签订的《区域运营合作合同》无效;2.被反诉人退还合作货款65000元,并支付该费用从2019年7月8日至实际退还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年息6%,每日10.69元的利息),暂计至2020年2月18日2394.56元,合计67394.56元;3.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的损失,差旅费5786.5元,参会费500元,合计6286.5元,并支付该费用从2019年7月8日至实际退还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年息6%,每日3.78元的利息,暂计至2020年2月18日638.82元);4.店铺租赁费23000元,并支付该费用从2019年8月1日至实际退还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年息6%,每日1.03元的利息,暂计至2020年2月18日230.72元);5.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的律师费10000元,并支付该费用从2019年11月14日至实际退还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年息6%,每日1.64元的利息,暂计至2020年2月18日149.24元);6.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7.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承担公证书费1000元。

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8日深通快运的赵经理通过微信与反诉人进行了宣传深通快运(快递+仓储+电商)全国代理项目,于2019年7月2日至3日召开招商会,宣传该项目的合作代理商主要负责的工作是收件、派件、中转、仓储配送,主要的利润收入是派件30%,收件60%,仓储配送每个月补贴仓储费;并宣称深通快运与京东、顺丰快运、与天猫、淘宝、拼多多、阿里巴巴、菜鸟等多家电商、快递平台合作,每天能保证反诉人300-500件配送,收入相当可观。合作担保押金8万元,一年之内保证全部返还,每个月的利润能达1万元钱以上等等优惠扶持政策。反诉人对申通快递的品牌早有耳闻,同时也混淆了“深通”和“申通”的区别,对能投入一部分资金后在一年内还能返还,在“深通快递网站”上证实也有同样的说法。能通过自己的劳动每月有1万元的收入满怀信心,便决定赴广州参加招商会。

7月2日反诉人与妻子王春红俩人几经周折,身心疲惫不堪的来到广州,7月3日被反诉人组织全国各地来的与会人员参观了被反诉人自称的大型仓库、公司的办公场所。看到仓库里面的货物满满、办公室面积宽大,使反诉人对被反诉人经营实力和信誉度有了进一步信任。紧接是安排反诉人参加招商会,看项目发展美好前景的视频(与微信自称深通快运的赵经理讲述的内容基本一致),现场气氛激情高涨,但对如何操作的流程只字不提,使参会者与反诉人陷入错误认识;随后就让参会者签合同,参会者(不少是托儿)现场对合同条文没有来得及细看就踊跃签约、现场付款。反诉人和妻子王春红本经过长途的旅程,精神疲惫,再加上现场招商人员劝说,看到他人的激情高昂签约,也就失去了判断力。对被反诉人递交的《区域运营合作合同》条文没来得及看就签字、支付部分保证金。事后,反诉人看了合同内容,看到与被反诉人招商会说的不一致,便向联系他们的自称深通快运的赵经理询问,该人利用各种说辞安抚反诉人,让反诉人继续从事该项目运转。

反诉人见事已至此只能按指示租房继续经营,希望能营利。但被反诉人也不履行《区域运营合作合同》约定的义务,对反诉人经营给予任何辅助、指导和支持,合作成为一纸空谈。至此,反诉人才恍然醒悟被反诉人是在以合作之名行诈骗之实,便于2019年10月7日来找反诉人,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证金。

被反诉人存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使反诉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涉嫌传销)等行为,致使反诉人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民法总则》等关于合同无效的条件,特此提出反诉,望法院判其所请。

原告亿联百汇公司针对反诉辩称:一、我方不存在欺诈被告、故意隐瞒被告的事实,使被告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首先被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自愿签署的,被告是自愿与原告建立销售合作关系。其次,根据合同的条款包括合同第1条前的约定,被告是对我方的经营理念、产品情形、营销模式、管理能力等已经进行了多方的考核,并表示完全的同意。协议第1条约定了双方是一个销售合作关系,被告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合同的第2.1条,被告是自愿申请成为原告的区域运营商。协议书第3.3条、第3.5条都明确写明了被告清楚理解了原告的相关业务、熟悉原告的运营商制度、服务内容及具体的业务流程,同时也是认可了被告的经营理念、价值观。合同第3.5点约定了被告已经详细的阅读并理解我方发放的有关运营商相关的全部内容。合同第3.6条约定了被告有义务维护原告在当地的声誉。合同第3.10条约定了被告不得损害原告的利益及市场形象。合同第8条、第9条约定了协议的双方都是成熟的商事主体,协议的对方对协议的现状、过往等情况都已经知悉,经过了审慎的判断,不存在……等违背其真实意愿的表示……虚伪的意思表示。从协议书的合同条款可以清楚地知道被告是对与原告合作的项目是已经尽到了充分、完整的考核,不存在任何的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的情形,这些都是被告的单方主张。二、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原、被告是一个销售合作关系,并不是快递、物流等合作关系。根据合同第2.3条的约定,在被告运营区域内的用户在原告的电商平台购物,一个月内拿到200件的数量,被告是可以向原告申请物流配送服务。换言之,物流配送是有前提的,被告必须在其代理的区域内的用户的购物量达到了200件,才可以在第二个月申请。所以不存在被告所主张的虚假宣传等情形。双方在2019年7月3日签订的《区域运营合作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情形,依法应属合法有效的合同。请法庭依法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3日,亿联百汇公司(甲方或总部)与宋继华(乙方或运营商)签订《区域运营合作合同》。约定鉴于:乙方经对甲方之经营理念、产品情形、营销模式、管理能力等多方面考核并表示完全认同与接受,同时结合自身条件、可发展空间、当地市场资源等多方面的商业环境,提出与甲方亿联百汇区域运营合作申请;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以昭信守。第一条:总则1、甲、乙双方都是独立自主、互惠互利的合法商人,除本协议建立的销售合作关系外,双方间不存在任何隶属、投资、雇佣、承包、代理关系,运营商的员工不是甲方的员工、甲方对其劳动关系及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2.乙方为独立经济实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自觉维护总部权益,服从总部的统一布局和管理,切实强化区域市场建设与管理,业务上接受总部督察和指导。第二条:区域运营权委托1、本合同所称的区域运营商是指按交易习惯形成的区域内,具有稳定合作关系的销售商、服务商,乙方自愿申请作为甲方在合同约定地区范围内的区域运营商,协助甲方在当地的业务运营、联盟商家以及会员的拓展和管理服务。2、合同约定的运营区域为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县/区(市级运营商和省会城市运营商此处填写直营县/区)。3、乙方运营区域内的用户在甲方电商平台购物,在一个月内日均购物量达200件的次月,乙方可申请物流配送业务,但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法律规定和深圳深通快运物流有限公司的物流配送服务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和开展业务。乙方申请通过后,可获得深通快运同区域的运营权。4、若乙方在其运营区域内运营获得的消费者在甲方电商平台上购买商品而产生的物流配送业务,且由乙方进行配送,乙方将获得不低于3元/件的物流配送费。5、乙方和乙方在运营区域内发展的联盟商家以1元人民币购买5购物券的比例在甲方电商平台购买购物券(根据市场变化需求,可适当调整)。6、甲方在乙方运营区域内,按照乙方和乙方联盟商家发展的所有会员在亿联百汇(送贝)福利商城购物所产生的每月的总利润的10%支付给乙方作为运营推广费;乙方和通过乙方运营的用户在甲方平台购买购物券,甲方收取14%的成本,额外的利润甲方在次月结算给乙方,市级运营商额外获得其管理辖区内月购物券购买总额0.5%的管理费,每月由甲方将上月的管理费支付给市级运营商。(例如:乙方开发的联盟店以20元购买100购物券的比例本月总共购买了10万购物券,那么乙方可获得6000元利润,市级运营商可额外获得500元的管理费);消费者通过送贝在乙方和通过乙方运营开发的联盟店线上交易可获赠消费等额的购物券,购物券由甲方统一赠送,甲方收取14%的赠券成本,额外的利润归乙方所有,甲方在次日结算给乙方。(例如:本月消费者通过送贝在乙方和通过乙方运营开发的联盟店线上交易总额为50万元,乙方开发的联盟店的平均扣点为20%,那么乙方可获得30000元利润。)(根据市场变化需求,可适当调整)7、甲方按照乙方在其运营区域内,由乙方发展的注册会员的人数,给乙方一定的金额推广奖励金,具体金额以市场政策为准;所有的推广奖励金由甲方在每次核算后的次月统一支付给乙方。8、乙方向甲方缴纳合作货款柒万元人民币,此费用将用于支持各区域市场运营,如:办公费、广告费、市场政策支持费等,不予退还;若乙方取得运营权后3个月不能签约一家联盟店,或6个月不能签约5家联盟店,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扣除合作货款作为违约金。9、本合同期为一年,自签订当日生效,且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签权,但是期满前若双方未续签,本合同将自行终止;乙方在无违约情况下续签合同,其无需缴纳任何费用。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3、乙方应清楚理解甲方的相关业务,熟悉甲方的区域运营商制度、服务内容、具体业务流程等相关信息,同时在经营理念和价值上要认同,认同甲方公司发展,有长期共同发展意愿。4、乙方须详细阅读并完全理解甲方发布的运营商制度的全部内容,并严格遵守运营商制度,以及在执行甲方委托业务时,完全按照甲方规定的操作要求提交正确完整的数据资料并按正确步骤进行。5、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应保障双方的长期利益,共同维护甲方的声誉;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渠道(包括互联网、微信、和各种媒体等)传播有损甲方声誉的负面信息和言论,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扣除合作货款追究其法律责任。9、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保证各种宣传准确无误,不得任意夸大宣传和捏造事实,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和市场形象,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13、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步骤开展业务,不得过度发展联盟商家。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1、给予乙方开展业务上的相应支持,授权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开展业务,但乙方不得违反甲方利益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2、在乙方申请开展物流业务后甲方对乙方进行物流运营、服务专项培训(培训免费,食宿自理),申请通过后为乙方开通物流系统并指导乙方进行物流业务运营。3、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企业业务宣传资料,提供相应的业务培训(培训免费,食宿自理),指导乙方开展业务。5、甲方应不断优化运营模式及商城商品,以供市场所需,乙方协助。8、甲方为乙方开发市场提供广告支持和扶持资金支持,具体方式和额度根据甲方的推广政策制定。10、甲方有权保留对本公司的电商平台、物流系统、营销系统和业务操作系统内容进行修订和解释的权利。第七条:违约责任1、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以及向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逾期支付本协议约定款项的,按逾期金额每逾期一日,以年息24%向债权人支付利息。3、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全面和足额赔偿,损失无法计算或难以计算的,支付违约金10万元/次。5、守约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各类支出,守约方因商谈、草拟、签订及履行本协议以及解决相关纠纷的开支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保全费、公证费、法院或仲裁庭收费、差旅费等为实现权利而合理支付的其他费用,违约方应予承担。第九条:其他4、协议各方均为成熟的商事主体,协议各方对本协议项目的现状、过往、前景与预期已清楚、准确知悉,已通过审慎、多样(例:内部审计、自行估价)的方式进行了商业判断,不存在误解、失察、被欺诈、受隐瞒或胁迫等违背自身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不完整的各种情形,本协议各约定亦不存有虚伪的意思表示。5、《亿联百汇运营管理手册》等运营管理制度、政策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已知悉并同意遵守。7、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合同手写备注:自合同签订之日交合同定金贰万壹仟圆整,合同余款于2019年7月5号前补齐。乙方实际付款陆万伍仟圆整。

宋继华提供了三张合同款收据分别为2019年7月3日21000元、2019年7月5日20000元、2019年7月8日24000元,收款单位处均盖有广州亿联百汇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2019年7月2日参会费500元的收据,没有盖公章。对于合同款,亿联百汇公司表示宋继华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合同款70000元,构成违约;对于参会费,亿联百汇公司确认有收取。

宋继华还提供了2019年7月2日长春至合肥,合肥至广州的机票订单截图2560元;2019年7月4日揭阳至合肥,合肥至长春的机票订单截图2120元;2019年10月7日长春至广州车票575元,2019年10月31日广州东至沈阳北车票531.5元,主张上述费用为其夫妇参加亿联百汇公司招商会的交通费。

合同履行期间,亿联百汇公司向宋继华寄送过TCL顿悟养生煲1台、TCL精钢绞肉机1台、JOHNBOSS威尔-营养美食三件套酸奶机1台、华帝手持打蛋器1台、美克斯塑脸仪1台、金丝莉除湿毛毯1件等20件商品。

亿联百汇公司提供了其与北京龙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订立的搜索引擎托管服务合同及发票,与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订立的网络营销推广合同及发票,主张其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广告宣传义务。宋继华对此不予确认,认为该证据无法证明亿联百汇公司投放的是支持宋继华经营活动的广告。

2019年8月1日,李莹(出租方、甲方)与宋继华(承租方、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1、甲方将位于康盛西区××底商第四个门,租给乙方使用。2、年租金为人民币23000元整。房款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另乙方需向甲方缴纳抵押金1000元整。3、租期1年:即从2019年8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日止。宋继华于2019年8月1日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向李莹转账14000元。宋继华还主张向李莹支付了现金10000元。亿联百汇公司对此不予确认,认为该证据无法证明房屋租赁费用是为履行合同义务而支出的。

宋继华提供了与深通快递赵经理、邓经理的聊天记录,主张亿联百汇公司虚假宣传,诱骗宋继华参加招商会并签订《区域运营合作合同》、诱导宋继华支付合同款、诱导宋继华发展线下并称可以提取线下的业务提成、承诺为宋继华报销来广州的交通费用,宋继华按照亿联百汇公司的指示租房,后宋继华发现亿联百汇公司不按招商宣传行事,感觉受骗,要求退款。宋继华称赵经理是亿联百汇公司的市场销售人员,按照亿联百汇公司的意思表示进行销售,赵经理将后续业务跟进转交给邓经理,亿联百汇公司内部组织严密,分工协作。原告提供与亿联百汇客服聊天记录,欲证明原告的经营模式是以快递、物流为幌子,实质上是推自己的“送贝”商城,销售物货;原告教唆被告发展线下,按线下人数和购买额给被告计算报酬等,是符合“传销”的构成要件,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区域运营合作合同》违反强制法规定而无效。

双方均提供了招商会现场视频,宋继华提供的2019年7月3日招商会现场宣讲视频,主张亿联百汇公司利用各种煽动性的宣传方式诱使宋继华加盟。亿联百汇公司提供的招商会现场视频欲证明宋继华违反合同约定,阻扰、破坏亿联百汇公司正常经营,传播有损亿联百汇公司声誉的负面信息和言论。宋继华辩称其在现场会的行为只是陈述事实,并未采取其他过激行为阻碍原告招商。视频显示,招商会现场所挂横幅为“热烈欢迎各届朋友亲临深通快运+亿联百汇财富分享会”。

2019年10月5日,亿联百汇公司与维也纳酒店广州云堡店订立住宿服务合同。1、客房安排及价格:入住日期/离店日期10月8日-10月10日,房型豪华双人房,房间数目15,每日房价292元/间。2、会议安排及价格:日期10月9号,小会议室,时间(08:00-12:00),价格3000;日期10月10号,小会议室,时间(08:00-12:00),价格3000;会场费合计3000元。入住客人名单显示共42人,房间数22间,房间总金额6424元,会议费3000元,合计9424元。亿联百汇公司主张该费用为宋继华冲闯招商会导致会场租赁费、住宿费及运营商客户的损失。

亿联百汇公司提供了2019年9月1日委托人宋继华与被委托人王春红订立的个人委托书,载明“一、委托原因及事项,兹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致深通快运物流有限公司亿联百汇科技有限公司的函》报送,特委托王春红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宜,前往广州总部办理此事。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二、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宜办完为止。委托人有权转委托。”主张王春红在亿联百汇公司处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宋继华承担,亿联百汇公司称王春红于2019年10月9日暴力拥堵公司大门禁止公司客户和员工进出,于2019年10月10日破坏招商会现场,散布谣言致使招商会被迫中断。

双方还提供了各自与律师事务所订立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要求对方赔偿律师代理费。

宋继华提供的深通快运与亿联百汇招商网站公证书显示,深通快运旗下100%控股亿联百汇、CCTV证劵资讯;“智慧物流+新零售”;产品与服务:“快运”“零担运输”“整车运输”“代收货款”“保价运输”“产品包装”“增值服务”;合作伙伴:“京东”“亿联百亿”“ec”“西瓜视频”“今日头条”“鱼塘微营销”“CCTV证劵资讯”;“深通快运公众号”和“亿联百汇APP”的二维码。进入“招商加盟”页面显示,“深通快运”和“亿联百汇”的商标;“智慧物流+电商新零售”;“收货收不完送货送不完”;“派件费3元/件国内同行最高”;“自有电商”“仓配一体化”“一手货源”;“提供电商平台”“拥有百万优质产品”“六大帮扶运营”“加盟商躺着把赚钱”;“无需经验无需门面”;“带动快运行业无限商机”“1-8月物流总额为161万元同比去年增长6.9%”;“深通快运+亿联百汇收发货自己说了算”;“深通快运是一家引领物流行业发展的创新性企业,总部位于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之地,依托旗下100%控股亿联百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全国城市配送,为消费者提供最好的物流体验,推进新零售战略。”;“亿联百汇全力打造O2O新零售+本地生活服务+免费换购的移动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围绕消费者、企业、商家的需求,一刀砍掉中间商成本,降低企业、商家经营成本与消费者生活成本,解决商家‘成交难、促销成本高、回头客少’等市场瓶颈,让联盟商家实现营销增值,为实体店插上电商的翅膀。”;“自有电商平台深通快运100%控股亿联百汇电子商务平台亿联百汇全力打造O2O新零售+本地生活服务+免费换购的移动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商品全揽,涵盖了各种生活必需品和中高端商品,如美容美妆、服饰鞋包、母婴用品、电子数码等实体,刺激消费者消费,引流快更能赚取高额利润。”;“加盟深通快运+亿联百汇锁定黄金项目”。宋继华为此支付了公证费1941.75元。亿联百汇公司否认该网站是其招商网站,称其没有招商网站,该网站是深通快递的网站。

深圳深通快运物流有限公司为亿联百汇公司的唯一股东,持股比例为100%。亿联百汇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汽车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软件零售;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汽车租赁;商品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信息安全产品设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信息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预包装食品零售;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种类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可许证》载明内容为准);跨地区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种类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可许证》载明内容为准)。

本院认为:关于双方签订的《区域运营合作合同》的效力问题。宋继华以欺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涉嫌传销)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经审查,从双方履行涉案合同的情形来看,合同签订后,亿联百汇公司向宋继华配送货物,宋继华确认收到亿联百汇公司提供的货物,亿联百汇公司实际运营电商购物平台,宋继华主张《区域运营合作合同》涉嫌传销,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充足的证据证实该项主张,其还主张亿联百汇公司欺诈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宋继华反诉主张《区域运营合作合同》无效,并基于合同无效要求亿联百汇公司退还合作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含差旅费、参会费、租赁费、律师费、公证费及利息),本院均不支持。需要指出的是,双方合同第七条第4项约定的“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利息,均已经各方充分、详尽的协商,无论守约方因违约产生的损失有无或多寡,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数额;且违约金、利息的支付以有协议约定的违约行为为充分要件,不考虑损失有无或多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认定无效。

关于亿联百汇公司本诉主张解除合同。承上所述,宋继华主张《区域运营合作合同》无效事由虽不成立,但其要求返还合作货款,可见双方均无继续履行合同之意愿,《区域运营合作合同》应予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亿联百汇公司主张宋继华与其配偶扰乱亿联百汇公司招商会现场秩序,导致其商誉受损,要求赔偿损失100000元,仅提供了与维也纳酒店广州白云堡店签订的合同、客人离店表、住宿费发票,反映酒店向亿联百汇公司报价时的预订日期为10月8日至10月10日,客人离店时间在2019年10月10日14:00,费用合计9424元(含会议费3000元),酒店向亿联百汇公司开具了住宿费、会议费发票,金额合计9424元(3000元+6424元)。亿联百汇公司组织招商支出上述招商会费用与宋继华的行为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除此外,亿联百汇公司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宋继华的行为导致其实际损失,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商誉损失的评估依据,其主张宋继华赔偿损失100000元及律师费,虽有合同约定,但缺乏实际损失的基础,于法有悖,本院亦不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广州亿联百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继华于2019年7月3日签订的《区域运营合作合同》;
  二、驳回原告广州亿联百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宋继华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诉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广州亿联百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反诉受理费2454元,由被告宋继华负担24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翼
人民陪审员  谈凤英
人民陪审员  邹允洪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 颖
书 记 员  叶丽方
书 记 员  余颖蓉

  • 广州亿联百汇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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