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上海 - 合肥 - 衢州更多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粤0111民初30653号

裁判日期:2020-02-25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匠心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机场路1718号514房,法定代表人:罗伟,股东:杨康、罗伟,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服务;餐饮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广告业;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预包装食品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匠心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简谷”第24495492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但广州匠心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简谷”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苏高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宏生,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升平下街3号金渝广场3楼B19。
  法定代表人:孙继梅。

原告苏高荣诉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高荣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宏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高荣诉称:原、被告于2019年7月7日签订的《餐饮服务合同》以下筒称“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全程开店指导服务(选址、开店培训等),并授权原告使用其“简谷茶”标识,同时为原告提供店面装修设计平面图、设计效果图等;约定合同总金额为46800元人民币。签订上述合同后,原告即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首期款共计23400元。然,在原告付款后,被告并未为原告提供任何相关服务。原告也经了解得知,被告并非餐饮管理企业,也无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证照,便向被告提出退款,但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19年7月7日签订的餐饮服务合同;2、被告向原告返还已付首期款共计234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餐饮服务协议书》,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开店一站式”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前期的开店咨询与指导、服务流程及产品制作技术的培训、店面装修装潢的设计等;投资项目名称为“简谷茶”,项目经营类别为“饮品”;合同服务期限1年,从2019年7月7日始至2020年7月6日止;合同服务费为46800元;服务内容,1.开店咨询与指导,该项服务的提供方式为资料交付及现场培训,甲方现场为乙方提供开店咨询指导培训,2.产品技术及流程现场培训,甲方为乙方现场培训从业人员2名,培训地点为甲方培训室,3.店面装修设计服务,甲方为乙方提供店面装修的设计平面路、设计效果图,提供商标图样及甲方设计的设计衍生品图样;服务期内,甲方无偿授权乙方使用项目标识为简谷茶;甲方同意乙方使用项目标识的范围仅限于惠州市博罗县;合同因到期、完全履行、双方协商解除或甲方单方解除而终止,终止后甲乙双方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协议下方甲方处加盖“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乙方处有原告苏高荣签名并捺印。

同日,原告通过POS机刷卡向商户名称“广州凯美管理”刷卡消费5000元、18400元;原告支付上述23400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单》,确认收到合同款5000元、18400元。

庭审中,原告表示其系通过网上搜索得知被告的相关信息,原告在2019年7月7日与被告签订涉案协议,按被告的要求支付了40%的首期款18400元及被告工作人员指导工作差旅费5000元,上述款项支付后,被告的工作人员有来过惠州市博罗县龙溪镇一次,被告表示原告承租的店面不符合条件,其后被告没有向原告提供任何服务,也没有向原告发送设备及材料,之后原告无法联系被告。

上述事实,有餐饮服务协议书、POS机刷卡记录、收款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餐饮服务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合同款23400元,原告确认被告的工作人员曾到达原告拟承租店铺查看,被告表示原告承租的店铺不符合条件,其后被告未再向原告提供任何服务,原告亦无法联系被告,现被告未到庭对原告的主张及证据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仍未履行且无法联系,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解除涉案《餐饮服务协议书》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涉案协议予以解除,涉案协议解除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合同款234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苏高荣与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7日签订的《餐饮服务协议》;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苏高荣返还合同款23400元。

本案受理费386元,由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原告苏高荣已预交,原告苏高荣同意由被告广州凯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伍 璇
人民陪审员   熊道军
人民陪审员   彭敏怡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翁向雯

  • 广州匠心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机场路1718号514房
  • 免费电话:4009-909-308
  • 号:gh_bcb0dfd64f66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热门标签:
    简谷 简谷茶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