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4554号
裁判日期:2019-08-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乐勇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琨,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华帅新木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大道52号武汉·中国光谷文化创意产业园(D#)D-05栋1单元3层01室-02。
法定代表人:李德华。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468号时代财富中心写字楼第30层01、07、08号。
负责人:王强,总经理。
乐勇敏与湖北华帅新木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乐勇敏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华帅新木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提供一份保单保函为该财产保全申请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乐勇敏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华帅新木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8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彭 林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思瑶
书 记 员 刘 璇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6586号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鄂01民终3656号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6653号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5823号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4554号
-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4民初1598号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2244号之一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2244号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521号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298号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5776号